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动态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荷兰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

来源:山东省畜牧经济研究会| 发布时间:2024-05-20|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荷兰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关于中国从荷兰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荷兰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

Copyright © 2010-2024 山东省畜牧经济研究会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RRZCMS鲁ICP备20017929号-1
主办: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承办:山东省畜牧经济研究会 技术支持:智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