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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07号
来源: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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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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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按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我部规定
如下
。
一、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
的,应当
利用自有设施设备,供自有养殖动物使用。
二、
养殖者自行配制的饲料(以下简称“自配料”)不得对外提供;
不得以代加工、租赁设施设备
以及其他任何
方式对外提供配制服务。
三
、养殖者应
当
遵守我部公布的有关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限制性使用规定,
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不得
使用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
自行配制饲料
。
四
、养殖者应
当
遵守我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有关规定,不得在自配料中超出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
、自配料使用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应为合法饲料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并按其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
六
、养殖者在日常生产自配料时,不得添加
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
以
外
的
兽药。
因
养殖
动物发生
疾病
,需要通过混饲给药方式使用
兽药进行治疗
的
,
要
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
。
含有兽药的自配料要
单独存放
并加标识,
要
建立用药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接受县级以上
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监管
。
七
、自配料原料、半成品、成品等
应当
与农药、化肥、化工有毒产品以及有可能危害饲料产品安全与养殖动物健康的其他物质分开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八
、反刍动物自配料的
生产
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动物自配料生产设施设备共用。反刍动物
自配
料不得添加
乳和乳制品以外
的动物源性
成分
。
九
、养殖者违反
本
规定的,
由
县级以上饲料主管部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等
予以
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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